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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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家修订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精神,我们组织对《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进行修订,认真学习借鉴了兄弟省份做法,广泛开展调研,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园区及企业意见,并于6月1日-30日公开挂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6章,共2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基本范畴、工作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明确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调整优化了节能审查层级和权限,补充完善了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未批先建项目处理等制度要求,明确了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要靠前服务、节能审查信息应向社会公告、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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